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住贵州省贵安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6****号小型轿车沿**路往**小区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30.2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