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新蒲新区**镇**店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期**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沿机场大道由机场往遵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机场大道4公里+200米(小地名:机场搅拌站)处时,致车辆驶离公路右侧与机场搅拌站围墙发生刮擦后,再与机场搅拌站保安室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本人受伤及车辆、**公司机场搅拌站围墙、保安室部分受损的道路交路通事故。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15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赔偿了**公司搅拌站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特种行业营业执照、工资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合作并委托持股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书等;3.证人王某甲、聂某某、何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5.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某虽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黄某某系两家民营经济实体的经营负责人或投资者,如对其予以关押,将造成其企业无人管理,影响在该企业工作的数十人的收入;又接近年关,可能引发工人讨薪上访、影响社会治安等矛盾;黄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肇事后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故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