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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由红花岗区东联线圣城华府往沙河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圣城华府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5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0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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