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自家饮酒后,晚18时许驾驶吉E5****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自辉南县向阳堡屯接朋友孙某某返回朝阳镇,行驶至朝阳镇五福临超市门前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自行车驾驶人郑某某撞倒。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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