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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进贤县**医院医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小区。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事在进贤县中医院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黄某某饮酒。9时许吃完饭,黄某某提出其赣M*****号车辆下午3时许停在医院附近停车场过道上,为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其一人到停车场欲将车挪到车位上去。在挪车过程中,与同停在该停车场赣M*****号车旁边等人的陶某某发生口角。陶某某在现场报警,交警当场后发现黄某某酒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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