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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时许,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坪中队在连州市**镇****路段执勤夜查时,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R5****号小型客车依法拦停,黄某某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黄某某被依法带至连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送检,鉴定意见为从黄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4.37mg/100ml。黄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醉酒程度较轻,没有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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