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C7****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贵州银行附近出发沿遵义路、淞江西路、尹珍大道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大坪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中学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8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08月20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较轻,醉驾距离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