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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持E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绿驹牌电动二轮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往龙坑一路方向行驶。18时40分,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龙坑一路保利一街区路段,与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23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绿驹牌电动二轮车属机动车。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李某某车辆损失15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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