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从汇川区人民路鹭园方向往播州区马家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汇川区沈阳**路北郊水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随后将黄某某带往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密封送检。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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