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路段时被设卡公安人员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系醉酒驾驶。黄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血样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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