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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私企工人,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书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Y****号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钱佳花园小区行驶至木洞河街,返回时在木洞镇焊管厂洞出神木路段被民警设卡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吹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分别为104mg/100ml、95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黄某某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勘验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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