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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海,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211971102270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长沙庙组13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海和朋友吴浩、谢胜一起在星沙东方航标小区“老亲家”饭店吃中饭,期间饮用了些许白酒。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海驾驶湘A4286G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右转上东七路,行驶至南山路与东七路口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为97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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