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在阜阳市北京路与颍州路交叉口开展查处酒驾统一行动,20时50分许,二大队民警在北京路与颍州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排查时,发现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银灰色皮卡车突然停靠在距排查现场西侧约50米处路边,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查看,驾驶员与副驾驶位的乘客正在调换座位。经核查驾驶员叫黄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事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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