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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个体,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起诉人黄某某自己在**街**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当天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新N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街停车场行驶至**街**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22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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