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沿焕章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距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路口300米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江西省武警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黄忠文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0.7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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