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党员,崂山区政府退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4时3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开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