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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系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梅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慈湖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 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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