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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路**号**广场**幢**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观音山路沿珠江路往汤洋小区方向行驶,至珠江路日夜停车场路段时,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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