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4日0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SC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增城区荔城街增派大道出廖村路北239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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