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下南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7****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村一朋友宿舍处出发,途经季华路、佛山大道,至佛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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