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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49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79********,*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经常居住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2022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危险驾驶,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酒后,持C1驾驶证在广惠街王国翡悦小区门前驾驶陕A6****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惠街南道沿停车时,被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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