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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W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兴县新城镇文化广场往新兴县太平镇共成方向行驶,途径新城镇东堤中路与城东路交汇处(龙诚建材门前)路段时,被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5.72mg/100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移送的光盘1张附卷归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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