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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柘城县胡襄镇朱楼村其岳父家就餐时饮酒。当晚19时许,其驾驶苏FW93**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自朱楼村返回胡襄镇黄庄村其本人家中,行驶至史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现场查获视频,证明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情况;

2.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线。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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