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东台市**花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M1****号小型轿车,沿东台市东台镇东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佐里公司门口时,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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