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什邡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本市清溪镇公安分局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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