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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小区******楼。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区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两杯红酒和七八瓶啤酒。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01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路**地段时,与左侧机动车道内由陈某甲正常驾驶的浙G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陈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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