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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0********,彝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晚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黄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对黄某某血样检验,乙醇含量为108.4lmg/100m1,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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