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汉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晋宁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大关县往昭阳区方向行驶,01时15分行使至**线**公里**米处时,被昭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提取黄某某血样送云南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较轻,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