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点*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54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辽1******号牌变型拖拉机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大道**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86.0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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