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省建**公司安装处电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村**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家园**号楼**室。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王慧琴。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58***号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湖公园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9.4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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