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将其带至南充市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7±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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