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街道**社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8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其朋友骆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小院子”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F2****小型普通客车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通富佳苑小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土路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李家楼村十五组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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