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东区雅江桥宏达鱼馆往倮果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钢城大道旅游一条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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