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Q****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路**加气站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黄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4.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血检酒精检测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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