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宁乡******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正式职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小型轿车从灰汤镇豪门KTV出发,经过灰汤镇蒋琬路,沿宁乡市灰汤镇雅居乐依云小镇销售中心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售楼部前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后提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体内血液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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