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9********,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花园**室,无前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宁C****6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振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交叉路口东侧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9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持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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