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天华煤业有限公司**,群众,户籍地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城关南街派出所,住平罗县**小区**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时18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3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小区路口西侧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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