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0****小型轿车,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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