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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不诉〔20204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池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店铺前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本案因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而案发,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并随即将黄某某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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