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官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豫R557**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门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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