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宣州区X003线38公里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