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阳县蒋集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蒋集镇某某集团路口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