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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号楼**单元**室,无业(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斯柯达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运河经济开发区**路九达物流园门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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