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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道**号**街**栋**单元**室,住武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7时30分许,黄某某因为挪车问题,酒后驾驶车辆从阳光瑞景小区附近行驶至阳光瑞景小区西门,因为疫情防控,小区不允许车辆出入。黄某某便将车停在了小区门口处,并因挡住门口问题与防疫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后值班人员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找到黄某某。经德州市公安局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呼气式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酒精检测、血样提取光盘、行驶路线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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