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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姜山镇阳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昌荣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0.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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