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捕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社区**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川M**小型轿车,沿岱山县高亭镇沿港东路自东向西开往闸口方向,在沿港东路182号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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