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村**号,现住惠州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54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4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0****的汽车从本市石碣镇洞庭鱼餐厅出发,行至本市石碣镇崇焕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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