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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辽KDZ****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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