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5****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往平山街道惠东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红绿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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