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居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5****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园岭往平山街道惠东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红绿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