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2****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惠城区麦地东路往演达大道演达立交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时被江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106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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